481.关于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日期:2023-09-21  作者:  浏览量:16

关于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连婧妤

第七代表团

区农业农村委

 

 

建议正文

 

关于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区法院在审理多起欠付土地租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欠付租金的多为工商企业,其成片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的田土后,或建造房屋,或开挖鱼塘,或种植苗木,或无人管理等,多有改变土地用途、荒废土地,甚至有破坏土地情形。此类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牵涉问题多、矛盾隐患突出,有较为严重的社会稳定风险。

多年来,18亿亩耕地红线一再被重申和强调,二十大报告再一次重申“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调“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一方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不正当租赁使用农地,容易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为了有效规范我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合法利益和土地资源安全,特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各街镇流转土地情况登记管理,指导并完善承包方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合同,督促发包方备案;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

第二,建立工商资本农地租赁风险保障金制度,考虑由用地工商企业向土地所在街镇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租金作为风险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用于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受损及承担违约责任、土地修复等开支;开展农业保险、担保业务,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第三,事前引导租赁土地企业正确规划和使用土地,职能部门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办理简述

 

A

津农业农村202372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4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江津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总面积71.03万亩(其中出租65.2万亩、入股4.03万亩,其他方式1.26万亩),涉及农户17.21万户,流转度达38.5%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和风险防范

原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控的通知》(津农委发〔2016112号)文件明确要求:

(一)建立入住资格审查

对租赁面积首次达20亩以上的,应纳入我区租赁农地监督与风险防控管理范畴。区、镇(街)、村(涉农社区)三级要建立社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表册档案,实行入驻事前资格审查、事中全程监管、事后分级备查,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社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入驻资格的审查机构(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区范围除外)。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是农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农业企业入驻资格的审查机构。在一个镇(街)范围内,社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首次达20亩以上500亩以内的,所在审查机构负责入驻资格审查;租赁农地首次达500亩以上的,所在审查机构应会同农业、国土、规划、建设等区级部门会商,负责入驻资格审查。审查机构应组织至少两人的审查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调查、事前约谈、可行性报告评估、现场查看、部门专家会商等方式,严格审查入驻资本的性质资质、商业信誉、农业经营能力、项目及发展规划、履约能力等,判断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是否入驻的审查意见,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凡社会(工商)资本入驻后累计租赁农地达到100亩以上的,鼓励向所在镇(街)缴纳年付租金总额作为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和土地复垦。对租赁合同期满无违约行为的,镇(街)应及时予以全额退还。风险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由各镇(街)制定细则予以规范。

(三)建立农地监督管理制度

全区已制定《江津区社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年度检查表》,明确由各镇(街)每年定期对该业主在本镇(街)范围内经营农业项目的农地农用情况、项目经营情况、租金支付情况等开展检查,并综合给予检查意见并存档。同时,各镇(街)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区级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其中,原区农委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强化对审查、备查、归档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处理。原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租赁农地擅自转为建设用地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原江津工商分局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四)加强合同审查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31日施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各镇(街)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可对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开展审查,重点审查流转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内容,并加盖镇(街)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监章,签署意见,有效减少流转风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

我委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报送审核备查等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31日施行)执行,全区采用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制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出租,入股)。全区已制定《江津区社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年度检查表》,明确由各镇(街)每年定期对该业主在本镇(街)范围内经营农业项目的农地农用情况、项目经营情况、租金支付情况等开展检查,并综合给予检查意见并存档。区、镇(街)已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备案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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