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日期:2023-09-14  作者:  浏览量:9

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黄秀渠

第十四代表团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议正文

 

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调查取证是律师的法定权利,该权利的充分实现对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在办理涉及不动产的非诉讼和诉讼(仲裁)案件时,律师往往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2018年3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提交委托人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书、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非律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时的必要材料。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律师前往江津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江津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除提交委托人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书、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导致律师在办理非诉案件和从事诉讼(仲裁)前工作时,因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而无法获得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律师执业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三、建议意见

为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定权利,建议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询业务的工作。

 

 办理简述

 

A

 江津规资函〔2023192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8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于20183月正式实施,该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律师到我单位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我们要求除提交委托人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书、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外,还必须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者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能体现其委托人与被查询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如果还没有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律师无法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我们不能提供不动产的产权调查证明和复制登记档案资料,但可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律师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最后感谢您对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进一步优化服务,规范业务办理,积极助力我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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