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地区占耕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的建议
日期:2023-09-14  作者:  浏览量:23

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地区占耕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第十四代表团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建议正文

 

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地区占耕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的建议

 

住房是农村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保障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但在我院公益诉讼办案中发现,我区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时有发生,未按批准地址建设现象突出,如何引导农村居民规范建房,守住耕地“红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21年底,最高检下发《关于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转交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线索办理工作的提示》,涉及重庆市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线索共计846条,其中我区56条,问题线索数量在全市排在第4位,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较为突出。经我院调查走访发现,在56条问题线索中,属于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共16件,涉及占用耕地9.72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3.49亩,主要分布在蔡家、柏林、慈云、油溪、石蟆等农业大镇。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未按批准地址建房问题突出,后期执法难度大。在涉案16户农村建房户中,有14户未按照批准选址建设,所建房屋占用耕地乃至基本农田。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对未按批准地址建房存在监控盲区,加之农村建房工期较短,容易出现监管滞后,导致房屋建成之后后期执法工作陷入两难境地。如强行拆除,势必导致农民无房可住,农民将承担巨大经济损失,可能会引发村民上访等社会矛盾,如果不拆除,耕地资源则遭到“蚕食”。

(二)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缺位,选址引导不足。由于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所在地区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总体数量不减,偏远农村地区的绝大部分土地均被划为稳定耕地和基本农田,导致农村居民建房可供选择建房位置受制约,同时受地形地势导致建设成本、交通便利程度不同等因素影响,农民居民容易受利益驱动擅自改变批准的建房建地址,造成占用耕地违法事实,而部分乡镇地区由于缺少乡村建房规划,对农村居民前期建房宣传、引导不足,造成执法、整改难度加大。

(三)行政执法权责不清,人员配备不足。2020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执法权由原来的规资局划到农业农村委,但往往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两家对违法主体身份和违建物性质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从而拖延了执法时间,加大了执法难度。另外我区是幅员人口大区,农村地区面积广、农村人口多,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较少,也是造成违法问题多发的原因之一。

三、建议

(一)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引领和统一布局。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兼顾耕地“红线”保护和村民建房需求,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对各村宅基地、自留地、空闲地进行统一集中规划和统一管理布局,实现既能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又能有效节约耕地的目的。

(二)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全过程动态管理。对于农村自建房,行政机关监管不应止于事前审批和事后查处,应当加强事前宣传和事中监管,在选址、开工、建设、验收等过程均应派员参与查验、验收,全过程参与监管,既有利于守住耕地红线,也能将农村居民建房损失降到最低。

(三)发挥部门+村社在监管过程中的联动作用。农村用地建房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属地镇街等多个行政机关,应加快落实“田长制”,各行政机关应当尽快厘清执法权责,加强协作配合,同时充分调动最熟悉本地情况的村社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反馈行政机关。

 

 办理简述

 

A

江津规资函〔2023288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77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引领和统一布局。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12号),充分结合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要素、地形地貌等条件,统筹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布局”“居民点,引导新建农房适度集中。

二、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全过程动态管理。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函〔202349号),从明确责任主体,突出工作重点和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实地丈量放线到场、建筑基槽验收到场、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验收到场等四到场要求,杜绝批甲建乙”“批少建多乱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房等行为。

三、关于发挥部门+村社在监管过程中的联动作用。《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函〔202349号)提出了强化宅基地综合执法监管和建立村级协管员制度,进一步明确部门、镇街、村社在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和联动机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建立村级协管员制度,按照宅基地综合监管村级主体(行政村和涉农社区)职责规定,进一步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建立全区专兼职农村宅基地管理村级协管员制度。主要负责土地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开展宅基地建房工作动态巡查,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监管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等其他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并及时向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做好村民用地纠纷调处、信访稳定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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