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方面的建议
日期:2023-09-14  作者:  浏览量:18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方面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赖小明

第十四代表团

区医保局

 

 

建议正文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方面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农民能实实在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帮助解决看病难看病致贫等情况,但在征收时仍然存在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年递增,让有些村民难以接受,出现部分人排斥和拒缴。以6口人的家庭为例,每人350元就得缴纳2100元,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2.统筹报销比例村民了解不透彻。很多人每年都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平时也没什么大病,根本使用不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但也出现了有些村民得了感冒、外伤之类的小病,本来可去诊所或小医院拿点药就可治好的,但在有些诊所或药店看病没报销,定点医疗报销如医治100元报销70%,自费30%,许多人就理解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需要自己掏钱。只有在医院住院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报销。尽管做了大量的政策宣传和引导。但许多人对此不满。

3.大部分人每年都足额缴纳费用,很多家庭都是身体健康的,一年下来根本没报过一分钱,所缴的费用又没累计,来年还是需要同样继续缴费,导致很多人参保后后悔,第二年抱着侥幸心理不缴,但有出现大病致贫的现象。

三、具体建议

一是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做一些调整,征收以户为基本单位,比如有的家庭是选择性参保,有的甚至老人都不参保。这样患病风险较大。   

二是合理控制个人缴费标准增长,统筹报销可稍作调整。

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立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未参保个人进行信用降级,实施扣费等限制。

 

办理简述

 

C

津医保函〔202316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6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居民医保缴费方式调整的建议

您建议“推行以户为单位组织参保、避免家庭成员选择性参保”,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参保全覆盖,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率,将每一个城乡居民都纳入医疗保障的制度下,避免部分家庭选择性参保导致重大疾病造成致贫返贫的现象。但实际操作中,城乡居民参保受人员流动、人户分离等因素影响,“以户为单位参保”存在一定障碍,不方便老百姓参保缴费和享受医保待遇。目前,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看病就医,我们倡导群众可就近参保,特别是跨统筹区参保的情况,虽然目前异地就医政策较为便捷,但部分省市的部分医疗机构仍未实现跨省联网结算,异地就医只能回参保地手工报销。而医保关系随人员流动就近参保,能够有效规避参保人在就医地与参保地之间来回跑动带来的不便。

二、关于合理控制个人缴费标准增长的问题

一是医疗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社会保险制度,收缴医保费是用于参保人员医疗报销。每年国家依据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上年医保基金支出情况,来确定当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居民筹资标准每年提高,国家补助每年也在增加(国家补助占2/3,个人占1/3)。这是国家层面确定的标准,各省市无权调整。二是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群众就医需求日益提高,在人口老龄化、人类疾病发生重大变化、医疗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等背景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医保报账比例也在同步提高,致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综上,每年居民医保筹资中国家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部分都有一定幅度调增。

目前,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问题,我局已高度重视,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也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众呼声。在新的筹资标准规定出台之前,请您理解并做好宣传解释。

三、关于建议调整统筹报销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5号)文件规定,从20221月起,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80%。二档参保人员在一档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在2021年的基础上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都有所提高。

四、关于医保立法明确参保缴费义务的问题

国家医保局已会同相关部门,将医保立法列入工作计划,并持续稳定推进医保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在研究出台时,国家医保局将统筹考虑对医保缴费责任、征缴主体、过程监管、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在相关立法出台前,我们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的主渠道就是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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