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关于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财政补助比例的建议
日期:2023-09-08  作者:  浏览量:26

关于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财政补助比例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王刚

第十六代表团

区农业农村委

 

 

建议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财政补助比例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业补助项目越来越多,对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力度持续加大,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现有政策实行先建后补方式,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基本参照合作社模式给予财政补助,即自筹资金不得少于上级补助资金的50%或者自筹资金不低于上级补助资金。

二、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会造成项目建设越多,负担越严重的情况;不利于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重影响村两委发展集体经济信心。

三、建议

请区级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办法,针对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提高项目财政补助比例标准,切实降低村级债务风险,增加村级集体干事创业的能动性。

 

办理简述                

 

A

农业农村委函〔202384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312号建议的复函

 

一、关于出台支持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

区农业农村委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先后出台了《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江津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江津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攻坚行动八条举措》等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其中,《江津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对外投资经营、合股联营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法律法规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党组织研究讨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形成同意决议后实施。《江津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攻坚行动八条举措》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用于扩大再生产、村(社区)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奖励等。村(社区)干部主要指经营管理人员。

二、关于提高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财政补助比例标准

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比例标准主要是根据项目资金性质来决定的。2019年以来实施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比例无硬性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最高补助可达项目总投资的95%。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为设施设备的,须按照《重庆市江津区涉农项目建设财政补助标准》执行。为推动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区农业农村委也一直以来在项目资金支持上重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从项目申报、评审、确定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2022年,区农业农村委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等,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的特色种养、产业融合等项目53个,财政补助达2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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