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建议
日期:2023-09-01  作者:  浏览量:9

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第十一代表团

区农业农村委

 

 

建议正文

 

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建议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发〔2020〕11号)文件要求,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进行改革,经过三年的实际运行,现就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梳理并建议如下。

一、部分问题梳理

(一)针对违规建设执法难度大。审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责任不明确,监督不到位。其中针对社员建房违法占地的问题,涉及镇村、)国土、林业部门,地方政府负有巡查监管的职能,应该在第一时间发现苗头,但法律并未赋予其强制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乡镇牵头部门经济办(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也没有执法权,而按照现在的法定程序是乡镇各个部门上报给相应的上级执法部门查处。但是,2020年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至今,区(县)各相应部门执法范围依然不够明确,面对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占地,到底由谁执法,怎么执法,违法占地如何处置等问题都存在相当难度。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政策不明,乡镇政府在面对社员建房违法占地时,也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二审批涉及环节多、材料繁杂。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原因除了部分不符合申报条件外,还有部分是审批难造成的。比如涉及林地要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申请修建三层住宅时,需要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在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农户自己找测绘公司或者设计单位,进行测绘或设计,群众没有途径联系相关的单位,或者自行联系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致使部分群众“跑断腿”、不愿跑,就未批先建,形成违法占地。

二、建议

(一)建立审批共同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至今已进入第四个年头,建议根据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尽快明确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林业局等部门的执法范围、违法占地如何处置等问题,杜绝职责不清。根据分工做好宅基地及其农房管理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等的移交和对接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提供更普惠的选择,方便群众办理审批手续。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创新实施测绘公司和设计公司“备案制”管理模式,择优选取有资质的几家测绘公司、设计公司,由各镇公开推荐给村民进行自主选择。同时,积极与测绘公司和设计公司沟通对接,在确保服务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把测绘、设计等服务费用压减到最低,为群众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办理简述

 

A

农业农村2023157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250号建议的复函

 

一、健全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精神,421日与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发文《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委202349号)。从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杜绝新增“建新未拆旧”、强化宅基地综合执法监管、建立村级协管员制度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重点工作,健全我区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体制机制。

二、明确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委202349号文件中对责任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要站在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主动担当作为,建立管辖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联审联办统筹协调机制,原则上由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的机构牵头负责,规划自然资源、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机构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和完善宅基地管理村级协管员制度,加强考核激励。

三、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实地丈量放线到场、建筑基槽验收到场、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验收到场等“四到场”要求,杜绝“批甲建乙”“批少建多”和“乱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房”等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综合业务管理能力,及时更新“底图”数据,切实做好“四到场”审批管理、常态化巡查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于427日召开了全区农村宅基地综合业务培训会。

四、强化宅基地综合执法监管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规定,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区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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