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关于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年龄的建议
日期:2023-08-28  作者:  浏览量:35

关于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年龄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十通

第九代表团

区应急局

 

 

建议正文

 

关于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年龄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但适用于大部分企业的特种作业如:焊工、电工、行车工等持证年龄限制并不统一,其中焊工年龄男性限制为55岁,电工、行车工女性年龄限制为55岁,男性限制为60岁。焊工特种作业男性操作证人员55岁后操作证自动作废,而民营企业无权限为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申办特殊工种退休。而我国规定男性正常退休年限为60岁,故而现从事焊工特殊工种人员在55岁时将面临重新择业选择。因此工种为技术型工种,会导致大量技术工种流失。而民营企业如再聘用此年龄段操作证失效人员继续从事该岗位工种,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如重新聘用该工种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员工,又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及负担。

二、建议意见

建议区委、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年龄,减少技术工种流失,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及负担。

 

办理简述

 

A

应急202314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77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相关事项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里明确了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的年龄均为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无焊工年龄男性限制为55的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目前,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期复审,致使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2023年我局将加大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法检查,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杜绝无证上岗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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