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建议
日期:2023-08-25  作者:  浏览量:3

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刘茂

第三代表团

区农业农村委

 

 

建议正文

 

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建议

 

问题:农村现有大面积荒芜土地,但农村土地利用需与每户人员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目前,大部分农村土地荒芜户主长期定居外地,不同意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对农村整理经济发展造成一定阻碍。

建议:对长期无人管理且荒芜的土地承包管理权,促进农村经济整体发展。

 

办理简述

 

A

农业农村202370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1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江津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总面积71.03万亩(其中出租65.2万亩、入股4.03万亩,其他方式1.26万亩),涉及农户17.21万户,流转度达38.5%

二、制定承包地“三权”分置方案

我区于2017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委办发〔201714号),明确规定按照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要求,尊重农民意愿,坚守政策底线,坚持因地制宜,扎实推进“三权”分置,不断优化农村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大力发展以家庭农户为基础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

三、加强农村承包地抛荒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后,可以组织代耕,承包方继续耕作的,不再组织代耕。代耕者不得损害土地的耕作条件。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继续耕作承包土地的,代耕方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返还承包地,或者按照协商的其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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