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关于出台村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社会资本合股公司操作指南的建议
日期:2023-08-24  作者:  浏览量:2

关于出台村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社会资本合股公司操作指南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第二代表团

区农业农村委

 

 

建议正文

 

关于出台村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社会资本合股公司操作指南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9年,四面山镇头道河社区成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利用集体资金推进“三变”改革打造了集休闲、采摘、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乡亲农场旅游综合体验项目,已开发了山地越野车、自行车挑战赛道、“水上漂流”等子项目,成功地将闲置资源变为有效资产,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累计230余万元,连续三年完成股东分红,累计解决就业150余人。2022年,为了将集体经济项目引入更加专业化的运营管理,联合社与社会资本各按50%出资合股成立了重庆市江津区凤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就投资4000万元打造星空民宿项目,一期项目主体已完工,共12星空房,设有公共游泳池、独立餐厅(两个包间)和接待大厅,开业后有望受到市内外游客的青睐。

二、存在的困难和意见建议

联合社与社会资本合股联营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鲜项目,还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比如集体经济和私人的出资比例和责任义务都是在优先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多次协商和各种会议讨论来确定,磋商时间耽搁的较长。公司成立后,对新项目的开发或大额资金流动时,现均参照居务管理的模式,按农村三支管理办法以四议两公开的形式走程序,但是也不确定这个程序是否足够完善,而且程序太多会议太多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期望有关部门能出台联合社与社会资本合股公司的一些发展建议或操作指南,让集体经济更专业、更健康的发展。

 

办理简述

 

A

农业农村2023109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83号建议的复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一类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村、组三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分别称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我区无镇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设立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享有相应市场主体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应纳入集体资产的管理范围,这部分集体资产应报所在镇(街道)备案待查,实行“村财乡镇委托代理”。镇(街道)应加强监管,可以通过修订(街道)“三资管理细则”,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或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运营。由于成立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各不相同,经营的业务涉及行业众多,统一出台操作指南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使某些市场主体的发展受限。因此在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修订公司或者合作社章程中明确责任义务相关议事规则等,按照章程规定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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