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促进空置停车位销售后不动产权登记办理工作的建议
日期:2023-08-23  作者:  浏览量:23

关于促进空置停车位销售后不动产权登记办理工作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周涛

第六代表团

区住房城乡建委

 

 

建议正文

 

关于促进空置停车位销售后不动产权登记办理工作的建议

 

一、江津区商品房开发小区停车位的现状

(一)江津区商品房开发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配建标准均是参照2018年3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一类住宅(建筑面积>200㎡),车位/户/2.5个;

2.二类住宅100㎡≤建筑面积≤200㎡,车/户/1.5个;

3.三类住宅(建筑面积<100㎡),车位/户/1.0个

4.保障性住房,车位/户/0.8个;

5.幼儿园、物管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住宅配套用房,车位/100㎡建筑面积/1.0个;

    6.商业、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1.2个。

(二)江津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销售和不动产权登记现状:

1.车位销售情况:目前江津区各开发项目的车位均按以上车位配比要求建设达到预售或竣工条件后,办理预售或竣工初始登记。每套住宅最多只能购买二个车位,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按规划批准的面积比例购买车位,购买的车位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商业、办公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2.车位不动产权登记情况: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建市场〔2020〕5号》文件中第二条: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车位产权首次登记。车位产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车位(含人防车位)住宅配套车位的,一套住宅业主最多可购买办理二个产权车位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业主购买的车位(含人防车位)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特别是在几江、鼎山街道范围内,过去很多小区、楼栋没有配置室内地下停车库。现在,随着社会进步发展和广大人民对车辆的需求日益增长,私人家庭购买汽车的日益增多。

2.因小区未配置地下停车位,购车居民只能将私家车随意停靠在背街小巷里或道路旁的人行道上。乱停乱放不仅是侵占了行人道路直接影响到过路行人的安全影响江津的城市市容市貌整洁,影响到江津区创文工作

3.经初步调查了解,江津区有很多新建小区有大量空置车位,这些车位未能销售出去,给开发企业带来了严重经济负担江津几江、鼎山街道范围内开发项目,闲置(或待售)地下停车位约有1.2万个以上,但附近有大部分小区以前未配置地下车位,群众有购买车位停车的需求。

4.由于购买车位的人非本小区业主,根据规资局《建市场〔2020〕5号》文件政策规定,将不能办理停车位不动产权证。这让非本小区业主望而却步,导致人民群众有诸多意见,甚至放弃购买停车位,将私家车乱停乱放在路边。

三、建议意见

2022年6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府办发〔2022〕65号《关于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第十条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明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可对外销售,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

建议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在我区已竣工并办理初始登记的地下车位项目中,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促进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在满足业主需求、公示期满后,对外放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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