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

2025-08-21

关于进一步完善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黄秀渠

第十二代表团

区法院

 

 

建议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法律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三个维度对诉源治理作出顶层设计部署诉源治理对于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于是,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局部署,聚焦多元解决纠纷,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设立了诉前调解制度,也即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前,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团队对案件进行梳理,并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此项制度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灵活便捷救济途径选择权,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另一方面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能够省时、高效地得到合理实现。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就案件是否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未做到全部征求当事人意见未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愿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网上立案)经审查通过后,有的工作人员未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该案件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就直接将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多数情况下也未通知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具体时间、调解案件的调解员联系方式等。当事人在此阶段被动等待调解员通知,对案件进程一无所知,甚至存在明确告知调解员拒绝进行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员也未及时将案件转入立案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自愿原则。

(二)人民法院未明确并严格执行诉前调解期限

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未明确诉前调解的期限,各地人民法院做法各异,诉前调解时间从七天至三个月乃至更长不等。这造成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实现进程预判不清晰,用大白话说就是心里没底,不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也为久调不决不规范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三)诉前调解工作分流不清,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量大,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审查通过后,大部分案件由法院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但有的案件被转到镇街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案件分流工作事前无告知也无规则可循,当事人不明就里、一头雾水。同时,这些调解组织几乎均未与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联网,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调解人员的素质只作了非常基础的要求,现实中存在调解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不高的情况,出现了“缠调扰民”、久调不决甚至压案的情况,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延宕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

由于诉前调解期限不明确,部分案件又存在久调不决(个别法院长达逾年)的情形,在此期间当事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当事人合法权利受损,也形成新的执行难问题。

三、意见建议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解决诉讼矛盾,提高质效及司法公信力,建议人民法院

(一)明确诉前调解具体期限并严格执行;

(二)材料审查通过后先依法立案,再就案件是否进行诉前调解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同意调解的案件暂不通知缴纳诉讼费,对不同意调解的应立即转入审理程序,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财产保全等诉讼权利;

(三)案件审查通过后及时告知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的具体时间、调解期限、调解员联系方式等

(四)规范调解案件分流工作,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保障调解案件质效,有效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办理简述

 

  A

                                                                                                               津法函〔2025〕16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关于区十人大七次会议第060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明确诉前调解期限并严格执行的建议  

目前,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先行调解期限同时,我院加强对先行调解期限的监督,设置专门程序跟踪员,依照本院相关工作规范强化先行调解程序管理,确定先行调解、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等程序节点及办理标准、完成时限程序跟踪员负责建立台账,对于临近时限案件,及时督促案件调解员、指导法官加快案件调解进度,防止先行调解程序拖沓确保调解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防范久调不决的现象。

二、关于立案后征求当事人是否进行诉前调解的建议

我院已优化立案流程,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在立案材料审查通过后,先依法立案,再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先行调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于同意调解的案件,暂不通知缴纳诉讼费;对于不同意调解或申请保全的案件,立即转入审理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财产保全等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实体权益。

三、关于及时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相关信息的建议

我院已建立先行调解信息告知机制在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后,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先行调解的具体时间、调解期限、调解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当事人对案件进程有清晰的了解。同时,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先行调解流程管理,优化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案件进展。

四、关于规范调解案件分流和提高调解人员素质的建议

我院已制定案件分流工作细则和指引,明确案件分流的标准和流程,由专门程序分流员核实案件当事人状况、申请鉴定情况、申请调取证据情况、申请保全情况等分流信息,填录案件流转信息登记表,并按照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基层联动化解机制要求,根据纠纷性质、案件特点等分流至江津区大调解中心,江津区大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属地情况分流至对应镇街调解,案件分流工作有序透明。接收分流案件的各调解组织均入驻重庆法院易解平台,案件信息通过重庆法院易解平台流转,重庆法院易解平台与重庆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互联。

其次,我院将进一步选优配强调解员队伍,优化调解人员结构,通过岗前培训、专题培训、跟班轮训、以案代训等方式提升调解员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调解员综合素质。同时,完善调解员工作评估考核机制,以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评价调解员工作效果的重要考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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