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
提议人 | 所属代表团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李志刚 | 第四代表团 | 区农业农村委 | 区司法局、区水利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江津区税务局 |
建议正文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流转市场与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流转渠道不畅,交易成本较高,农民漫天要价。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合同鉴证、纠纷调解等中介服务供给不足。
(二)流转行为不够规范:部分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书面合同签订率不高,或合同条款不完整、不规范,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易引发后续纠纷。流转期限、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合理。
(三)农民权益不明确:部分农民对流转政策、自身权利认知不清,在流转中处于弱势地位。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有待完善,长期稳定增收渠道需拓宽。对进城农户土地权益的保障政策需进一步落实。
(四)监管与风险防范不足:对流转后土地的用途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存在“非农化”“非粮化”风险。对经营主体的资质、信用、履约能力和农业经营能力审查把关不严,可能出现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履约风险,损害农民利益。风险保障金等制度覆盖不广。
(五)配套政策与产业融合不足: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金融保险支持、基础设施配套等政策衔接不够紧密。发展高附加值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的支撑体系有待加强。
二、建议意见
(一)健全规范化流转市场体系
加快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推动市、区、镇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全覆盖,鼓励利用数字化手段建设线上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法律咨询、合同签订等服务。
完善服务功能:培育和发展专业的评估、公证、仲裁、调解等中介服务组织。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流转形式、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与权益保障
深化确权赋能: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稳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工作,为流转奠定清晰产权基础。
保障知情与参与权:严格执行流转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杜绝强迫命令。完善村民议事决策程序,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须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升农民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与风险防控
严格用途管制: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禁借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防止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建立流转土地用途检查制度。
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完善镇村调解、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畅通农民维权渠道,及时有效化解流转矛盾。
(四)推动流转与产业升级深度融合
加强规划引领:将土地流转纳入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引导土地向优势特色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促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
培育多元经营主体:大力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提升其规模经营水平和带动能力。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农业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强化配套支持: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支持流转区域的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通过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政策激励:对规范流转成效显著的区域、带动效应强的经营主体给予表彰或奖补。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流转环节税负。保障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合理用水、用电需求。
办理简述
A
津农函〔2026〕100号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八次会议第012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健全规范化流转市场体系事项
(一)加快土地流转平台建设
我区建立区-镇(街)-村(社)三级流转服务体系,建成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1个,镇(街)级流转服务中心30个、村(涉农社区)流转服务站245个,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事务。按照《关于印发江津区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5〕53号)规定,承包方可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位置等优质信息资源发布在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镇(街)人民政府鼓励受让方与承包方在该平台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促成有意愿的受让方开展流转交易。截至目前,全区土地备案流转面积达23.66万亩,备案合同3217份,平均流转金额达484.35元。
(二)完善服务功能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函〔2024〕237号)规定,一是对区级职能职责、镇级、村(发包方)级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二是对流转程序包括流转方式、规范流程、流转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三是提供了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统一期限表述、统一流转方式、统一申请备查、统一结算方式、统一面积口径、统一文本格式,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了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与权益保障事项
(一)深化确权赋能
我区已完成深化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全区近33万农户、186.5万亩承包地已确权到户,明确了地块的坐落位置、面积、权属等事宜,解决了农户的土地权属及四至界限问题。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后,可以组织代耕;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保障知情与参与权
我区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凡是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未经农户同意的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受让方向所在各镇(街)人民政府缴纳年付租金总额作为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和土地复垦,对租赁合同期满无违约行为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三、关于加强全过程监管与风险防控事项
(一)严格用途管制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函〔2024〕237号)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闲置、抛荒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开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农村土地纠纷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渠道解决。我区建立了区、镇(街)、村(涉农社区)三级调处机制,明确了区级相关部门会商调处疑难案件的路径、镇(街)负责调处本辖区内纠纷案件。如调解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做到一般问题不出镇(街),重大问题不出区。
四、关于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与权益保障事项
(一)加强规划引领
我委于2026年3月建立了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储备库,围绕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体系,结合江津区实际,着眼于蔬菜、油菜等产业,储备相应的基地建设、加工物流、科技创新、品牌培育等全产业链建设环节,通过资产收益、土地流转、资金入股、务工就业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增收。
(二)培育多元经营主体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5年新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28家、家庭农场32家,累计培育农民合作社1473家、家庭农场1467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227家。每年明确一定比例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其中2025年落实中央农业生产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70万元,重点支持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粮油作物参与大面积单产行动,支持其改善农业生产设施,提升发展质量。
(三)强化配套支持
2019年以来,我区高标准农田批复投资总额达10.2亿元,建成高标准农田52.91万亩,为农机下地生产作业创造了有利条件。每年通过整合乡村振兴、农机购置补贴等财政资金1500万元以上,支持农业生产主体购置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和修建完善基础设施,不断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2023年以来,共推荐58家(次)规模经营主体申请政府征信风险补偿信贷业务共计1.078亿元,带动发展柑橘、花椒、生态养殖等特色产业17个,创造就业岗位1200余个。
(四)加大政策激励
土地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或挪用土地流转收益,流转过程中不收取税费。在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保障方面,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农业灌溉节水设施改造,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在花椒主产区升级改造变电站、输电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优化电网结构,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电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