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
联系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5日 江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镇人大)工作的联系、指导,发挥全区人大的整体功能和作用,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指导镇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征求镇人大对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加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代表工作的意见;
(三)镇人大依法行使法定职权;
(四)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和开展区人大代表活动;
(五)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及代表工作;
(六)镇人大的决议、决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
(七)信访工作;
(八)镇人大的自身建设;
(九)其他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指导镇人大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邀请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
(二)召开镇人大主席座谈会,听取镇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邀请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与镇人大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镇人大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安排考察学习;
(六)按照组织程序,有计划地安排镇人大干部到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挂职锻炼,安排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到镇人大挂职锻炼;
(七)完善区人大常委会向镇人大通报工作的制度;
(八)向镇人大赠阅《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公报》等资料;
(九)在区人大信息网等媒体上宣传和报道镇人大的工作和经验;
(十)其他方式。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指导镇人大的工作应按照统筹、务实、高效的原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每年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