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8-11-30  作者:  浏览量:1833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7530  江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1129  江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方案;

(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财政决算、地方政府债务

(六)重大改革举措;

(七)重大民生工程;

(八)重大建设项目;

(九)重点城镇建设;

(十)全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一)本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十四)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五)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六)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七)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预算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镇建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国有资源的划拨、使用、出租、出借、并购、保护等情况;

(七)重要财政开支情况、调度无预算资金情况,单项开支需动用预备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单项政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八)重要政府投资项目情况,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项目清单等;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农业农村、扶贫、养老、住房保障、物价、食品安全等涉及全区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和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一)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三)镇级行政区划变更和区政府的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方案;

(十四)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六)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七)区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

(十八)其他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前款(四)(五)项提出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重大事项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并向下一次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市委、区委的工作部署,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前,可以采取公开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听取区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以及决策参考资料;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法律、法规对议案、报告的内容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合法性可行性的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也可以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议案人。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同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结合,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报告的,由其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工作职责,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有关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具体问题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机关及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一)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五)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

(六)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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